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19 19:15来源: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川工商函〔2018〕1032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
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的规定,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事项的相关工作,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企业法人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二)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三)企业集团的名称由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等三个部分依次组成,并后缀“集团”字样。
(四)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企业登记机关无需审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
(六)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向社会公示。
二、取消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公司增设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和分公司变更名称备案,不再受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的分支机构备案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由省局负责推送将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
三、调整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方式
按照《通知》的要求,企业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时,不再收取企业刊登营业执照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查看企业是否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企业已公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未公示的,不予办理。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